由于银行消费信贷系统与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日期不同,居然产生了29次逾期还款不良信用记录。1月7日,杜女士向阳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22日,阳泉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正常还贷竟产生29次不良记录 杜女士当庭表示,她从未接到过银行工作人员关于调整还款日期的书面通知或电话。对于杜女士的不良信用记录,代理人辩称中行阳泉分行进行了积极处理。因分行无权修改客户的信用记录,只能逐级上报申请,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成功。最后,银行方面没能给出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也无法承诺何时能够消除这29次不良信用记录。 2003年,杜女士购买了一套住宅,当时向中国银行阳泉市分行滨河支行申请了房屋贷款,并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明确规定"每月的还款日为20日。"多年来,杜女士一直在每月20日前还款。直到去年8月,杜女士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遭到银行拒绝,她才发现自己在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已经有了29次不良信用记录。带着疑问,杜女士在中行工作人员帮助下,查阅了自己所有的还款记录后发现,无论是还款金额还是日期都是严格按照合同,并无差错。 杜女士向中行阳泉市分行的负责人反映了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银行方面认定责任方为滨河支行。原来,杜女士与该支行在2003年3月14日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每月还款日为20日,但银行消费信贷系统中输入的每月还款日期为每月的14日,由此造成了杜女士的29次不良信用记录。 去年10月21日,中行阳泉支行为杜女士开具了《调整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日期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了从去年11月开始,杜女士的还款日期调整为每月的14日。同时,银行也向杜女士承诺:去年11月以前所造成的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由银行方面负责更正。 谁知几个月时间过去了,杜女士的不良信用记录仍未消除。于是,杜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何时能解决银行称无法承诺 4月22日,在阳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内。 杜女士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中行的委托代理人解释称:2003年时,银行采用的是人工做账,结算日期统一为每月20日。从2005年开始,银行采用电脑系统处理各项业务,将个人信贷的还款日期调整为与客户具体签订借款合同的日期。银行以书面等形式向客户通知还款日期已经调整,但是否通知了杜女士,银行方面无法提供证据。 (责任编辑:admin) |

